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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者: 無患子
時間: 2004/9/22 下午 01:09:00
標題: 婚姻大變革 登記才生效
內容:


【中時電子報 】 何博文/

台北報導婚姻制度確定進行歷史性的變革,內政部次長簡太郎昨天正式宣布,內政部配合法務部擬具的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婚姻制度由「儀式婚」修正為「登記婚」,未來相關戶籍法規也會因應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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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太郎表示,過去結婚只要是公開場合並經兩位以上成年證人證明,即使沒有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仍算生效。但這種「儀式婚」未來將不再有效,待民法第九八二條修正草案於立院三讀通過後,婚姻制度將全面改採「登記婚」制度才算有效,儀式婚將不再被採認,也不具法律效力。

簡太郎說,結婚登記新制實施後,未來即使參加法院公證結婚,或參加政府機關辦理之集團結婚,也應在完成婚姻戶籍登記後,婚姻始算生效。

若結婚雙方均為無戶籍國民,如選擇在國內結婚者,應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後生效。在國外結婚,依行為地法生效者,則無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但如果結婚當地法規規定應依當事人本國法者,結婚雙方仍應向戶政機關登記後生效。

簡太郎說,有戶籍國民與無戶籍國民或外籍人士結婚,在國內結婚者,應向有戶籍的一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後生效。至於在國外結婚者,依行為地法生效者,應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其以行為地法結婚生效日為準。但如果行為地法規定,應依當事人本國法者,仍應向戶政機關登記後生效。

至於未來國民與大陸人士結婚,該大陸人士均應通過面談程序,再辦理結婚登記。相關規定將待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十二條修正後,再配合修正戶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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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篇) 男人  於 2004/9/22 下午 01:10:00  說:

太好了..

(第 2  篇)  於 2004/9/22 下午 01:17:00  說:

唸過民法親屬篇的都知道

早就該這樣改了


(第 3  篇)  於 2004/9/22 下午 01:18:00  說:

早該如此


(第 4  篇)  於 2004/9/22 下午 01:24:00  說:

偷偷摸摸 去登記就行了
真是便民的措施

那離婚呢 也可以嗎


(第 5  篇)  於 2004/9/22 下午 01:26:00  說:

離婚的成立要件

本來就以登記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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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篇) 對作  於 2004/9/22 下午 01:28:00  說:

4f:
偷偷登記省錢但是無效


(第 7  篇) 不變  於 2004/9/22 下午 01:29:00  說:

舊制離婚本就採登記生效
現在也沒變


(第 8  篇) 不解  於 2004/9/22 下午 01:32:00  說:

那為什麼

辦理離婚 要先找2個證人蓋章


(第 9  篇) 沒人幫我解答嗎  於 2004/9/22 下午 01:58:00  說:

結婚時找2個證人蓋章
離婚時也是找2個證人蓋章

再拿去登記

ㄚ跟現在有什麼不一樣


(第 10  篇) 福哥  於 2004/9/22 下午 02:00:00  說:

偶離婚時只登記.不須要證人喔.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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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篇) 那就方便了  於 2004/9/22 下午 02:03:00  說:

那就不用再去翻報紙找證人
以後就省錢了


(第 12  篇) 對作  於 2004/9/22 下午 02:05:00  說:

戶政人員就是當然的證人,
不要另外找人


(第 13  篇) 棒呆了  於 2004/9/22 下午 02:07:00  說:

那我就可以.....
不用擔心重婚罪了!!
真是讓人凹到了!


(第 14  篇) boring  於 2004/9/22 下午 02:12:00  說:

13樓的
你搞不清狀況喔


(第 15  篇) 對作  於 2004/9/22 下午 02:13:00  說:

到國外重婚回國也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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