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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篇)
邱一^^
於 2004/11/8 上午 02:00:00
說: |
智慧財產權: 網路上之所有使用或提供之軟體、程式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文字、說明、圖畫、圖片、圖形、檔案、頁面設計、網站規劃與安排等)之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營業秘密、專門技術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均屬.其他權利人所有,非經權利人事先書面授權同意,會員不得重製、公開傳播、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改作、編輯、出租、散布、進行還原工程、解編、反向組譯、或其他方式之使用,如有違反,除應自行負法律責任外,如因而對造成損害或損失.有權向該轉寫人.請求損害賠償。載於網路上之所有著作及資料,其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仍然歸會員或授權會員使用之合法權利人所有。除非同意授權儲存、刊載於其網站上,並得經由其網站,以其所認為適當之方式,包括為配合不同軟體或硬體設備所製作或轉換之各種不同版本或格式,例如適合於網路線上閱讀之版本、以及可供下載於各種不同電腦設備(包括PDA、行動電話手機、以及將來市場上所開發之類似設備)之不同版本或格式等,提供予特定或不特定之人於線上瀏覽、查詢、檢索、離線閱讀、或接收,並得再授權與第三人。
違約賠償 保障和維護第一人及其他人與第三方的權益,如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本服務協定項下的任何條款,而給第一人或任何第三人造成損失,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本同意書之解釋及適用,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應依中華民國法令解釋適用之(不含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或其他類似法規)。其因此所生之爭議,均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外,若本同意書有任何一部無效,亦不影響其他部份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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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篇)
邱一^^
於 2004/11/8 上午 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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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 網路上之所有使用或提供之軟體、程式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文字、說明、圖畫、圖片、圖形、檔案、頁面設計、網站規劃與安排等)之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營業秘密、專門技術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均屬.其他權利人所有,非經權利人事先書面授權同意,會員不得重製、公開傳播、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改作、編輯、出租、散布、進行還原工程、解編、反向組譯、或其他方式之使用,如有違反,除應自行負法律責任外,如因而對造成損害或損失.有權向該轉寫人.請求損害賠償。載於網路上之所有著作及資料,其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仍然歸會員或授權會員使用之合法權利人所有。除非同意授權儲存、刊載於其網站上,並得經由其網站,以其所認為適當之方式,包括為配合不同軟體或硬體設備所製作或轉換之各種不同版本或格式,例如適合於網路線上閱讀之版本、以及可供下載於各種不同電腦設備(包括PDA、行動電話手機、以及將來市場上所開發之類似設備)之不同版本或格式等,提供予特定或不特定之人於線上瀏覽、查詢、檢索、離線閱讀、或接收,並得再授權與第三人。
違約賠償 保障和維護第一人及其他人與第三方的權益,如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本服務協定項下的任何條款,而給第一人或任何第三人造成損失,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本同意書之解釋及適用,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應依中華民國法令解釋適用之(不含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或其他類似法規)。其因此所生之爭議,均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外,若本同意書有任何一部無效,亦不影響其他部份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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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篇)
邱一^^
於 2004/11/8 上午 02:01:00
說: |
剛剛不小心暗到還沒打字 =.= 因為網路上很多轉述文章 這是有關條文的相關規定 給大大們知道 侵犯到自己權力時 您是有保障得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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