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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者: |
臥底小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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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 |
2010/11/10 下午 0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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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力早已不用「連續高價買進」拉抬股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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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證交法第155條「操縱股價」的定義過於模糊、陳舊,亦讓司法判決恣意解釋,陷股民入罪
台中地檢署過去幾年,以王捷拓為首的一群檢察官藉由「古董張」炒股的養案,順利的偵辦了數十家上市櫃公司,也由各級法院判決上百位公司派與作手炒股罪名。
但是,這部仿佛新石器時代的證交法案,非但無法彰顯股市裡的公義;反而,很可能誤判炒作者,造成纏訟冤獄;更甚者,成為不肖司法人員羅織罪名、巧取索賄的工具。
其中,證交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
以上條文內容是99年6月時公布的證交法有關於「操縱股價」的認定標準。
「意圖」兩字,因沒有週延的法令解釋,在檢調偵辦時,最常用的是拿「監聽」資料,用作手或公司派的談話做為「意圖」的證據,起訴從嚴;而在判決時,部份法官拿一些陳舊的判例來「比附援引」,另有法官恣意妄為,陷人入罪。
而在「 ...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部份又遇到同樣灰暗的情況。
主力的操盤手法多變,早就不再連續高價買進、低價賣出了
撇開不知所云的「連續」兩字不說,請問,當今各大作手,在此也點名「四大基金」與「國安基金」的操盤人,你們在護盤、撐股價,誘散戶入殼時,還會只用「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這種又累、又矬的老把戲嗎?
「 ...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這個條文內容最早出現在何時?
天啊!居然是在57年公布的。中華民國 57 年 4 月 30 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 183 條。請參考「維基百科」
http://zh.wikisource.org/zh-hant/%E8%AD%89%E5%88%B8%E4%BA%A4%E6%98%93%E6%B3%95_(%E6%B0%91%E5%9C%8B57%E5%B9%B4)
57年的第一百五十五條地一項第四款:「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左列各款之行為:.... 四、意圖影響市場行情,對某種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 57年的交易所,那是黑板、粉筆、人工喊價 ...的交易時代,相信168網大們,也少有人歷經那個時期。
91年7月股市交易改「集合競價」後,主力習慣用內盤掛進大單的方式來誘騙買盤
91年7月在上市的集中交易市場,有一個很重大的交易制度變革,就是原來的「連續競價」取消,改為「集合競價」。
也就是,以前大單買進或賣出,會跳成只有買進價或只有賣出價,然後再一次跳兩個價位,一路「叫進」或「叫出」的那種交易方式不見了。變革後,上市跟上櫃股票都是每盤撮合就可以滿足最大量的委託買賣單,變成「集合競價」模式。大買單敲進,一筆衝漲停;大賣單敲出,一筆摜到跌停。
92年 1 月起更精彩了,上市和上櫃的股票盤面又多最佳買賣價位的五檔揭示,想必現在所有股民都很熟悉了。
但是,五檔內外盤一推出後,聰明的國家級操盤手、公司派、作手等人,立刻發展出一套免成本就可以「晃點」、「唬爛」看買賣內外盤五檔量來做股票的投資人。
控盤的人就是虛掛大筆買賣單。以下以虛掛大買單為例:
在買單五檔虛掛大買買盤,可以撐股價,建立持股人信心;尤其在拉抬股價、發動攻擊時,猛然掛進數千或上萬張的買盤,的確可以讓散戶瘋狂的追逐外盤的賣單,操盤人這時候可以達到拉抬股價或賣單出貨。
然而,在操盤人達到拉抬股價的攻擊後呢,這些原本用來唬投資客用的「假買盤」在一個指令間,可取消殆盡。
這樣的虛掛手法,在每天的熱門股交易中,屢見不鮮。誰有資格本事,一次可以成千上萬的掛假買盤,再一瞬間抽單呢?自然不是小散戶。因為下大單要財力證明,還要再由營業員去申請解除,每筆申掛張數499張的限制,而這些是需法人大戶的財力才可以做到的。
主力新操盤手法,司法抓到的炒股疑犯可能不是頭號作手
在如此操盤手法的玩弄下,連續高價買進的投資人,可能只是一個買次多的二號主力,甚至是一個中實戶而已!
既然,操盤手法已有如此的演變,為何,證交法第155條裡,不知變通,還硬要把「高價買進、低價賣出」的投資人當主嫌呢!
證交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有立即修改之必要!
台中地方法院,已有發生誤判的情形,在應華5392案中,即將親朋好友相加買超375張的人,當做是主嫌,重判九年!
有圖有真相,我曾收集相當多的有關主力拉抬股票虛掛買單情形,但是較近期的Print Screen過鹹水時毀損,但是還有一些去年的照片檔,供讀友參考,也提供相關單位修正證交法時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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