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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篇)
因為
於 2012/4/23 下午 07:32:00
說: |
男人是鬥不過女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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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篇)
因為
於 2012/4/23 下午 07:34:00
說: |
他根本就不夠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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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篇)
幹
於 2012/4/23 下午 07:34:00
說: |
強烈要求 測查流億乳家人朋友帳號 看有沒有大放空 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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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篇)
幹
於 2012/4/23 下午 07:34:00
說: |
強烈要求 測查流億乳家人朋友帳號 看有沒有大放空 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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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篇)
bm
於 2012/4/23 下午 07:36:00
說: |
政策是不完股票還自以為是的蟲針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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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篇)
Coca
於 2012/4/23 下午 07:43:00
說: |
(第 20 篇) Coca 於 2012/4/23 下午 07:20:00 說:
證券交易法
現行法條
第 155 條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 影響市場秩序。 二、(刪除) 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 ,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 或出售之相對行為。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 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 五、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 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 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七、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 。 前項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 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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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篇)
三峽 肖豬 3/23
於 2026/7/14 上午 03:23:00
說: |
之前才被叫去問話 說:不要再亂講話
結果這次超大🌀連瀋陽都淹慘 陸民整晚沒睡都被嚇到 昏 43歲🚙😅😃逃過一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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