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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篇)
過河兵
於 2012/7/7 下午 10:12:00
說: |
阿扁八年
部長被抓一大堆
國民黨才被抓一個秘書長而已
還沒A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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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篇)
耶
於 2012/7/7 下午 10:14:00
說: |
Achilles 怎麼翻譯?~~~~~會笑你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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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篇)
喂
於 2012/7/7 下午 10:29:00
說: |
Achilles還是在閃躲?
還是不敢回應?
選立委有這麼困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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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篇)
necro
於 2012/7/8 上午 07:47:00
說: |
元老許水德: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黃世銘的座右銘:嚴以辦台人,寬以放KMT。 高植澎,澎縣長被司法逼害,害死2名護士,用新台幣5000元 最後三審無罪,但護士一自殺,一舊病復發死 再來看看夢想家、花博、文湖線....那個不是億來億去,百億千億的亂花 民進黨縣長5000元就起訴 http://zh.wikipedia.org/wiki/%E9%AB%98%E6%A4%8D%E6%BE%8E http://www.hi-on.org.tw/bulletins.jsp?b_ID=97743
恐龍法官還怕別人知道嗎? 審判長沈宜生是范蘭欽口中的高級外省人第二代,同時也是馬桶建中、台大法律的同學,說自己立場沒藍綠,聰明的各位相信嗎? 不是國民黨法院開不好、而是國民黨"利用司法操縱的優勢"來達成下面的目的: - 炒作扁案來轉移李慶安雙重國籍案的焦點。 - 讓司法更加恐龍化以利模糊執政失當的焦點。 - 作案給綠營、替國民黨盲信者及媒體透過群眾來施壓民主、並試圖向民眾以一黨獨裁的作用達成漸進式洗禮。 - 讓李慶安隻重國籍案因為扁案的判決而受到掩蓋、並為馬英九雙重國籍的問題舖上安全路。 所謂的司法反向操作、以"賣案"(即判陳前總統國務費的結果)來作為防禦國民黨綠卡王朝合情化並盲理掩法(法律)化的先行措施、就是這個道理。 無須證據、只求權貴、陳前總統的龍潭案能因為馬英九的一句金口而讓司法速判出果、但李慶安的雙重國籍案卻能一拖再拖、拖到與陳前總統國務費的近期之時作出判決、不難看出台灣的司法已經完全"開始走向與中國共產黨一樣"的恐龍行為了。 所以國民黨仍舊操盤得很好、懂得利用司法優勢來打壓異己、更能利用司法不公來叫司法(即裡面的法官)在未來背上被人民批評的十字架、以利政權失勢之時先築起國民黨自己將受到批評的防波堤。 所以法院依然是國民黨開的。
李慶安案司法大解析 從李慶安聲淚俱下地出來開記者會說:「我參選公職不是為了騙錢」,就可以看出這個案子的些許端倪!也就是李慶安想仿傚馬英九特別費案,企圖以「沒有犯意」而無罪脫身! 其實李慶安案的操作手法,可以說是與馬英九特別費案如出一轍,重點都在檢察官為了騙過不懂法律的社會大眾,以瞞天過海的手法,用似是而非的法條來做球起訴,再由法官的「自由心證」接手,找一些「牽拖很大」的理由,最後做出無罪判決讓被告脫身。而李馬兩人的案件,就是「用強姦罪起訴殺人犯」的最好例證,殺人犯怎會強姦有罪? 先來看看特別費案,馬英九將公款的特別費匯給老婆當成家用,很明顯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中的「侵佔公款罪」,但是侯寬仁卻以必須證明被告有「犯意」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也就是「詐欺罪」來起訴,因此馬英九就可以用「大水庫」的「捐款大於收入」,訴求沒有犯意而脫身;再加上蔡守訓還特別引用「宋朝公使錢」來歪曲特別費並非公款,最後無罪判決豈止意料之中? 而李慶安的雙重國籍案也有類似的劇本,一開始檢察官就先認定李慶安的職務「自始無效」,所以不算公務人員,因此不能以「貪污罪」起訴,接著再以不是貪污為由,認定李慶安所領取的薪資與其他補助不必繳回公庫,而這個橋段就是取材自蔡守訓的「公使錢不是公款」!特別費不是公款,李慶安不是公務員,一前一後相互輝映! 然後檢方再以刑事的詐取財物罪,也就是普通詐欺罪起訴李慶安,而將被詐取財物的民事追討責任推給台北市議會與立法院,所以才會出現台北市議會的免追討,以及立法院的全案定讞再追討等決議。 看到這裡,大家會不會覺得嘆為觀止?明明這麼多年來,李慶安確實擁有民代的一切職權,是個不折不扣的公務人員,因此觸犯的應該是本刑十年以上,必須三審才能定讞的侵佔公款貪污罪,然而檢方卻硬抝成本刑五年以下,二審就可定讞的普通詐欺罪?這與侯寬仁不以侵佔公款罪,卻以詐欺罪來起訴馬英九,是否有異曲同工之妙? 接著再由法官上場,以雙重國籍的審查責任在立法院與台北市議會為由,證明李慶安沒有存心詐騙的「犯意」,判決無罪二審定讞,為這場完美演出畫下句點!至於一審判決,由於李慶安多年來參選多次,應為惡性重大的連續詐欺犯,但她所犯下的四個詐欺罪,在一罪一罰的原則之下,合起來卻只被法官輕判兩年,很明顯只是因為當時風聲太緊不得不做做樣子,重點當然還在二審的無罪判決! 雖然國民黨的司法奧步算得如此縝精,不過鴨蛋再密也有縫,如果政黨再次輪替,會不會出現不同的檢察官,以不同的案由,例如貪污的侵佔公款罪來重新起訴或提起非常上訴,就是李馬二人必須「挫」在那裡用力擔心的最大問題!
馬英九執政三年多,台灣司法是不是臭不可聞 1.越方如跑到日本,威脅辜仲諒一定要咬阿扁龍潭案有收錢,否則收押 2.威脅杜麗萍說捐給阿扁的錢,是賄絡,不是政治獻金,否則收押 3.無拘票,竟破門拘押蘇治芬,但是法官要求6次起訴開庭,檢察官竟然找不出起訴理由 4.調查員在偵訊室外跟偉盟廠商賴文正協商,要他說嘉義縣府有洩漏底標給他,否則拘押.
先提出疑點... 1.如果坦蕩蕩.何以馬英九一開始否認有跟富邦吃魚翅宴.後還又承認5次? 2.法院証詞公文書已經明明白白紀錄.2008年捐款1500萬給國民黨.並取得收據..再國民黨或者馬英九所申報的資料卻看不到該筆捐款?錢跑哪去了?是否為富邦並購北市銀之暗盤回扣? 3.北市銀資產遠遠大過富邦.為何不是北市銀併購富邦.卻是富邦並購北市銀??以小吃大還真是金融界第一次聽見! 4.請問統呆.如果當年高雄市謝長廷以馬英九相同手法.將高雄市銀行被富邦並購.並參加5次魚翅宴.你們是怎樣態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當初檢察官不是說了嗎? 自始當選無效不具備公務人資格所以沒有貪汙問題,怎麼在審理期間檢察官認定例慶安適公務員了????
馬英九逼退賴英照, 任用蘇永欽進入司法院地下院長,結果是, 非恐龍法官, 不足以 升官, 是嗎? 邵燕玲被馬英九青睞 提名大法官 李英勇拔擢升官到 最高法院
馬英九的賴浩敏 蘇永欽主導的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 認為 這位李英勇法官 【好用】, 李慶安無罪案 與 李英勇法官升官 有【對價】關係?
我認為李慶安無罪案 , 可能已經發揮了幾個作用: 1. 司法體系內部, 劣幣驅逐良幣, 政治力操控的司法院高層 與 人事審議委員會, 恐龍法官繼續服務不肖政客 傷害司法公信 2. 幫助馬英九 向 宋楚瑜的親民黨【釋出善意】 3. 預留為馬英九解套的判例, 至少是有爭議法律見解
前立委李慶安曾在立院填寫相關調查表時,在有無外國籍項目中填「無」,被檢方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起訴。高等法院合議庭認為,若受理機關負有實質審查義務,申報人即使說謊也不構成犯罪,而立院等單位依法對雙重國籍有實質審查義務,因此認定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李慶安無罪。 法院 :責任在議會,立法院 議會,立法院:無權調查,責任在立委 中選會 :只接受檢舉 立委安安 :哭泣...我沒有主觀意願
當然就陷入無窮迴圈,沒人需要負責了 多完美的解釋 ------------ (施俊堯、李英勇.李伯道、孫增同,審判長邵燕玲五人組成的刑八庭)
李英勇 http://ppt.cc/ZSnk 約有 131,000 項結果 (搜尋時間:0.31 秒) 3歲女童被性侵哭喊「不要」,施俊堯(左圖)、李英勇(右圖)等法官竟認無法證明違反女童意願
邵燕玲 http://ppt.cc/gen.php 約有 47,900 項結果 (搜尋時間:0.18 秒) 馬英九總統提名的新任4名大法官中,竟有一位被質疑是「恐龍法官」的邵燕玲。擔任最高法院刑九庭審判長的邵燕玲,去年8月將一起性侵女童案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理由是「無法證明違反意願」,當時曾引發社會爭議;包括白玫瑰社會關懷協會、勵馨基金會得知後都表示難以置信,並呼籲馬總統更換人選,勿開司法倒車!
孫增同 http://ppt.cc/1ihl 約有 13,700 項結果 (搜尋時間:0.12 秒) 惡狼性侵女童輕判法官稱「女童未違反意願」.. 這個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註:並不是報導裡誤植的刑八庭)的審判長邵燕玲法官,李伯道法官,孫增同法官,李英勇法官,還有施俊堯法官,真是誇張到了極點,他們竟然連三 ...
施俊堯 http://ppt.cc/kwnR 約有 8,500 項結果 (搜尋時間:0.28 秒) 沒見過壞人嗎? » Blog Archive » 認定哭喊「不要」不屬違反意願的法官 ... 最高法院這次由審判長邵燕玲、法官李伯道、孫增同、李英勇與施俊堯五人做出判決指:「…違反意願的方法,須以客觀事實為限,若僅利用未滿十四歲幼女 ...
李伯道 http://ppt.cc/X2z6 約有 10,400 項結果 (搜尋時間:0.21 秒) 李伯道| 法官站出來 :李伯道 ... 台上字第四八九四號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邵燕玲法官李伯道法官孫增同法官李英勇法官施俊堯可惡法官又稱未違意願3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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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篇)
去你的
於 2012/7/8 上午 08:06:00
說: |
陳哲男是前總統府秘書長任內被爆在濟州島洗錢 比行政院秘書長高一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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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篇)
necro
於 2012/7/8 上午 08:27:00
說: |
我支持馬英九說:執政要清廉?!!
綠卡準雙重國籍 競選總統, 擔任總統 馬英九 【司法改革】之ㄧ 逼退 賴英照 逼退任期制的大法官, 也是馬英九【司法改革】之一 提名恐龍法官 提名綠卡同好法官 提名同學老婆 出任大法官 也是馬英九【司法改革】之一 中國國民ㄉㄤˇ 最有感覺的深藍 黃復興黨部 賄選招待黨員 招待期約 連調查 都不敢調查 馬英九 【司法改革】之ㄧ 調查局跟監 何智輝多年 拘提前一小時都還在 接著 人間蒸發 檢察總長一副沒事, 馬英九 【司法改革】之ㄧ 三中案 倘了好多年 國發院 倘了好多年 馬英九 【司法改革】之ㄧ 挪用 法定義務支出的勞保 健保補助款 馬英九 【司法改革】之ㄧ
我支持清廉執政不分藍綠先查富邦魚翅案! 我支持清廉執政不分藍綠先查三中案! 我支持清廉執政不分藍綠先查大水庫跟公使錢! 我支持清廉執政不分藍綠先查中投弊案! 我支持清廉執政不分藍綠先查內湖捷運弊案! 我支持清廉執政不分藍綠先查貓纜弊案!
馬英九涉嫌弊案一覽表 紅杉軍呢?
1.中廣空頭交易案:在馬英九精心設計下,由趙少康成立四家空頭公司,與華夏投資進行假交易,順利取得中廣經營權,整個交易過程都是黑箱作業。
2.中影黑吃黑案: 國民黨賣中影公司,採檯面下交易方式,搞到最後,掛名董事長的蔡正元和出資入主的莊婉均,互控對方黑吃黑。
3.中視洗錢通黨庫案:國民黨將財報淨值一五二億的三中,以四十億元賣給榮麗公司,雙方契約中明列「回算機制」,依這些不動產日後實際處分價格,結算雙方應取付的價金,涉嫌用此方式洗錢。
4.國發院賣地案:馬英九以四十二億五千萬元,將國發院土地賣給元利建設,雙方在合約中增列但書,土地買賣完成前,國民黨須先負責向政府部門申請完成都市計畫變更,將機關用地改為住宅用地,「馬市長」涉嫌圖利「馬主席」。
5.大小巨蛋案:小巨蛋經營權招標,由東森集團王令麟主導,找另一廠商陪標,再由前北市府體育處長劉家增護航,讓東森順利取得經營權。辦案人員認為根本就是赤裸裸的圍標。 另馬英九在卸任前匆促與遠雄集團簽下大巨蛋BOT合約,檢調應追查其中有無弊端。 6.富邦魚翅宴賤賣北市銀案:馬英九在富邦銀合併北市銀之前,多次在富邦集團招待所吃魚翅宴,隨後北市府即同意讓富邦銀以小併大合併北市銀。
7.北平西路既成道路徵收圖利國民黨案:馬市府在一九九九年預算中,針對北平西路孫逸仙公園旁的既成道路,編列四億八千多萬元的土地補償費,市府宣稱該土地為四、五十人共有,國民黨台灣省黨部只是其中之一。事實上,所謂的一般民眾共四十四人,僅持有八平方公尺面積的土地,另外的一千三百五十五平方公尺土地的所有人,正是國民黨,在四億八千萬的補償費中,國民黨至少A走四億七千多萬。
8.貓空纜車弊案:貓纜備用零件嚴重不足,影響貓纜安全,以致營運以來狀況不斷,議員莊瑞雄等人嚴重質疑其中有弊。
9.北市銀超貸中廣案:揭馬弊行動小組未公布案情。
10.法務部長特別費案:馬英九在法務部長任內所領之特別費,是否涉有貪污情事,將由檢方進一步偵辦。
11.每月匯款二十萬元給其妻周美青案:馬英九按月匯款二十萬元轉入周美青帳戶案,檢察官並未起訴,只向高院報請併辦,高院將此案退回北檢續行偵辦。
12.認養流浪狗馬小九案:以單據核銷九千九百元認養流浪狗馬小九部份,檢察官並未起訴,只向高院報請併辦,高院將此案退回北檢續行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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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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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4/5/23 下午 02: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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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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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篇)
嗯
於 2024/5/25 上午 11: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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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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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篇)
p
於 2024/5/26 上午 09: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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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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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4/5/28 下午 12: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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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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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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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4/5/29 下午 06: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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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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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4/5/30 下午 07: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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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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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4/6/3 下午 11:08:00
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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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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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4/6/5 下午 1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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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篇)
p
於 2024/6/6 下午 11:58:00
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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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篇)
p
於 2024/6/8 上午 09:27:00
說: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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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篇)
uu
於 2024/6/8 上午 09:49:00
說: |
l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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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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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4/6/9 上午 08:34:00
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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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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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4/6/9 下午 04: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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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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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4/6/12 上午 08:21:00
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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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篇)
民進黨最清廉
於 2024/6/12 上午 08:53:00
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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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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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4/6/16 上午 01:41:00
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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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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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4/6/23 下午 12:08:00
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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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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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4/6/24 上午 1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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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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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4/6/25 上午 12:59:00
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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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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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4/6/26 上午 12:04:00
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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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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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4/6/26 上午 10:05:00
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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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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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4/6/26 下午 05:05:00
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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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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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4/6/26 下午 11:11:00
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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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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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4/6/27 上午 10:41:00
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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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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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4/6/27 下午 11:38:00
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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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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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4/6/28 下午 1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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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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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4/6/29 下午 11:45:00
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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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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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4/7/1 上午 10: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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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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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4/7/1 下午 05: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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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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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4/7/5 下午 10:58:00
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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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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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4/7/6 下午 12:29:00
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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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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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4/7/6 下午 02:48:00
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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