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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篇)
綠狗政府沒有人性
於 2017/12/22 下午 02:41:00
說: |
台權會長翁國彥: 國家安全莫逾越正當法律程序
台權會長翁國彥:國家安全莫逾越正當法律程序
出版時間:2017/12/21 00:00
實務上少見的拘提證人 首先,關注社會事件的民眾應該不會感到陌生,檢警調經常會以證人身分約談、通知當事人到案說明,不久後再「證人轉被告」。但在目前的《刑事訴訟法》制中,證人接受偵查機關訊問時,並無保持緘默或請求律師陪同在場的權利,程序上的保障強度遠遜於被告,更無從得知所陳述的內容未來是否會因為身分轉換,而成為不利於自己的犯罪證據,因而此種辦案手法長期以來都面臨著「騙取被告供詞」的抨擊。 在昨天的爭議中,我們不曉得王炳忠等人未來是否會轉換為被告身分,但在刑事偵查實務上,警調清早大動作登門拘提、搜索,通常都是針對具有相當犯罪嫌疑的被告,鮮少有證人會接受此等「高規格」待遇。王炳忠從被拘提到離開地檢署,人身自由被拘束長達18小時,若謂他實質上已被視為刑案被告,應不為過。因此,若檢察官未來真的將王炳忠由「證人身分轉為被告」,前日卻讓他以保護程度不足的證人身分,接受侵害強度相當劇烈的搜索、拘提與訊問,恐怕又會引發「玩弄被告於股掌間」的爭議;反過來說,若王炳忠在本案中一直維持證人角色,則檢察官有無必要針對不涉及犯罪、身世清白的證人破門拘提外加搜索,更涉及強制偵查手段是否牴觸比例原則的爭議。 人身自由保護不是三合一即溶咖啡 更嚴重的問題是,支持者指出警調登門時出示給王炳忠的約談通知書與傳票,記載的到案時間為上午8:30,卻清晨6時許就開始搜索與準備拘提。對照調查局的新聞稿,也承認先後使用證人通知書、傳票通知王炳忠到場說明,被拒絕後再出示拘票進行拘提。若此一拘提過程屬實,至少有2個非常嚴重的違法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除了可以科處罰鍰外,並得予以拘提。法律要求檢察官決定拘提證人前,必須先經過「合法傳喚」的程序,並由檢察官判斷證人不到場的理由欠缺正當性時,才可以進入下一階段的拘提,顯然寓有比例原則的精神,避免動輒對人身自由採取過於激烈的侵犯手段,亦即不該一出手就是撒手鐧。但刑事偵查實務上,仍不時出現同時手持「約談通知書+傳票+拘票」的辦案手法,只要當事人第一時間拒絕配合到場說明,警調馬上拿出拘票、強制拘提。然而,此種「三票合一」的拘提方式,形同架空前階段具有緩衝作用的傳喚手續,直接進入強制剝奪人身自由的拘提程序,《刑事訴訟法》第178條所定「經合法傳喚」的拘提要件顯然也喪失意義。警調此次同樣以「三合一」的手法拘提王炳忠,我國的刑事被告人權恐怕也像即溶咖啡般再次被稀釋攪和。 此外,若警調準備的通知書與傳票上,記載要求王炳忠到案說明的時間為上午8:30,則警調清晨6時許敲門,王炳忠自然沒有配合開門的義務,警調人員更無權認定王炳忠「拒絕配合到場查證」,而逕行進入下一階段的拘提程序。此處警調的傳票記載若屬實,將是非常嚴重的拘提程序瑕疵,並違法侵害人身自由。 到目前為止,王炳忠等人在形式上都仍只是這起國安案件的證人。相對於犯罪嫌疑人與被告,證人是配合國家調查、作為證據方法的第三人,檢察官若準備對證人採取拘提、搜索等強制手段時,必須遵守更嚴格、更符合比例原則的啟動門檻,以避免國家權力的濫用。特別是極敏感的登門「查水表」,涉及違反當事人意願、強行進入民宅的搜索與逮捕,對不涉及犯罪的證人居住安寧、人身自由的破壞非常劇烈,檢察官與法院在核發拘票、搜索票時都應更加謹慎與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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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篇)
綠狗政府沒有人性
於 2017/12/22 下午 02:46:00
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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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篇)
綠狗政府沒有人性
於 2017/12/22 下午 02:51:00
說: |
不管你是不是事後偷偷補蓋章
毫無疑問
這是對證人進行非法搜索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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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篇)
還好有直播 這裡面有人要被刷菊花了
於 2017/12/22 下午 02:57:00
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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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篇)
還好有直播 這裡面有人要被刷菊花了
於 2017/12/22 下午 03:09:00
說: |
還勒脖子 強押上車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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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篇)
News
於 2017/12/22 下午 03: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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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票無法官簽名 王炳忠告檢調瀆職侵入住宅妨害自由
Yahoo奇摩(即時新聞) 2017年12月22日 下午2:11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今天赴台北地檢署,控告北檢、調查局辦案人員違法搜索,涉嫌瀆職、侵入住宅、妨害自由等罪,隨後轉往高檢署請求移轉管轄。王炳忠委任律師陳麗玲表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搜索票應由法官簽名,但當天搜索票上沒有任何簽名的跡證,搜索當屬違法。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左三)22日赴台北地檢署,控告北檢、調查局辦案人員違法搜索,涉嫌瀆職、侵入住宅、妨害自由等罪。(中央社)
針對台北地方法院回應,北院核發的搜索票都蓋有機關印鑑及法官印鑑章,而且簽名與用印有相同效力。陳麗玲則說,從直播畫面看不到用印,若對是否用印或對直播畫面有疑義,要求送國際鑑定單位鑑定。
陳麗玲還表示,若是事後用印,問題更大,相關資料顯示搜索票上是法官私人印章而非職章,非常奇怪,「不知道北檢是不是向來的搜索票,都是不由法官簽名,只留一顆印章隨便蓋。」
陳麗玲另外指控,辦案人員依法只能查扣電磁紀錄,但王炳忠的手提電腦、手機、iPad都被扣走,調查局事過3天也沒發還,已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
陳麗玲還說,調查局人員不能用人身強制的方法,對待一個並不是被告也不是犯罪嫌疑人的證人,用鎖喉的強制力方式讓他上車。
王炳忠說,檢調違法犯行是在北檢檢察官指揮下執行,北檢主任檢察官還召開記者會聲明並無違法,因此由北檢偵辦違法搜索案,難杜社會悠悠之口,向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聲請移轉管轄。
新聞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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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篇)
好版
於 2017/12/22 下午 05:46:00
說: |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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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篇)
綠狗政府沒有人性
於 2017/12/22 下午 06:14:00
說: |
這裡要提醒一下:
刑事訴訟法
第 124 條 搜索應保守秘密,並應注意受搜索人之名譽。
要保守的是受搜索人的秘密,不是要保守司法流氓耍流氓的秘密,希望各位搞懂。
大家不要被那些司法流氓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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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篇)
綠狗政府沒有人性
於 2017/12/22 下午 06:29:00
說: |
也就是說王炳忠直播自己被強暴脅迫搜索的部分是保護自己的行為,是不違法的,是合憲的。
倒是調查局放話給媒體說王炳忠有11張人民幣所以是匪諜,才是違反了{第 124 條:搜索應保守秘密,並應注意受搜索人之名譽。} 的法條。
這些司法流氓是平常兇人兇過頭了 以為大家都不懂法律?
法務部長、北檢,你們說直播違法的說法才是要被challenge的,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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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篇)
難怪
於 2017/12/22 下午 07:33:00
說: |
蔡英文又躲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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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篇)
快笑翻了
於 2017/12/22 下午 08:58:00
說: |
蔡英文政府整肅新黨
現在反被新黨咬到檢調院都推來推去
快笑翻了
國民黨真的要好好學一學
一次就讓蔡英文翻船
快笑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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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篇)
好版
於 2017/12/22 下午 09:30:00
說: |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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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篇)
綠色恐怖
於 2017/12/22 下午 10:12:00
說: |
非法搜索
強行押人取供
可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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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篇)
台北律師公會聲明
於 2017/12/22 下午 10:17:00
說: |
北律聲明如下:
一、依據台北地檢署的說明,王炳忠等人均是其他被告所涉及「國家安全法」案件之證人,因偵辦案件需要,而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並由檢察官開立拘票。惟王炳忠等人目前既然未被檢察官認定涉及犯罪,僅是提供證據協助國家調查的第三人,理應在居住安寧與人身自由方面受到嚴密保障,不應任意課以強制處分。檢察官本次動用實務上並非常見的「拘提證人」,恐有違反比例原則之嫌。
二、檢察官本次大動作對王炳忠等人進行搜索及拘提,甚至在地檢署內等候訊問、拘束人身自由長達18小時,程度已接近對刑事犯罪被告所發動的強制處分。但該等當事人直到檢察官深夜同意無保請回時,都只具有證人身分,無怪乎外界質疑本次檢察官是否又故意以證人身分傳喚、拘提當事人到案說明,讓當事人無法行使保持緘默、選任辯護人到場等基本權利。此種實務上不時發生、疑似企圖規避法律保障刑事被告人權相關規定的辦案手法,再再導致律師無法在檢警調執行搜索或訊問時在場,提供人身自由遭拘束的當事人適時法律上協助,已嚴重侵害律師協助當事人獲得正當程序保障的執業權利。
三、依據法務部調查局及台北地檢署的說明,調查局人員係在案發當日,同時持證人通知書及傳票至王炳忠等人住家要求到案說明,其中林姓民眾拒絕配合,調查局人員再依據檢察官指示出示拘票執行拘提。過去實務上亦不乏出現類似同時出示傳票及拘票的辦案方式,惟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證人只有在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時,始得予以拘提,法律上顯然應有適度的「合法傳喚」期間作為緩衝機制,不能容許檢警調同時手持通知書、傳票及拘票,在證人拒絕配合前二者之命令時,立即出示「備用」的拘票、轉換進入強制拘提程序。此等拘提程序,架空刑事訴訟法第178條以「合法傳喚」作為拘提前提的要件,違反刑事訴訟法及正當法律程序,實有立即停止此類辦案手法的必要。
本會期盼司法機關在偵辦包括國家安全事件在內的所有刑事案件時,均應謹守正當法律程序,維護證人與被告的人身自由、居住安寧,以及被告委任律師為其辯護之權利,以落實法治國家的基本精神。另現行刑事訴訟法制亦有必要就上開問題儘速進行修正調整,以避免再有檢警調人員利用法制的闕漏不當侵害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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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篇)
綠色恐怖
於 2017/12/22 下午 11:16:00
說: |
檢調非法搜索
強行押人取供
鐵證如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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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篇)
綠色恐怖 影片存證 鐵證如山
於 2017/12/23 上午 12:16:00
說: |
檢調非法搜索
強行押人取供
鐵證如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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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篇)
嗯
於 2017/12/23 上午 12:35:00
說: |
很可能是後來補蓋的, 因為影片看似空白, 如果補簽的話很明顯, 所以只能補蓋一個淺淺的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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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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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7/12/23 上午 09:32:00
說: |
17F+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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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篇)
綠色恐怖
於 2017/12/23 上午 10:52:00
說: |
葉慶元律師表示:
106年12月19日中央氣象局公告日出時間為06:33
當天警調清晨6點10幾分就敲王炳忠門要強制入內,已構成夜間搜索的違法搜索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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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怪,蔡英文又躲起來了!
好好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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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篇)
快笑翻了
於 2017/12/23 上午 11:30:00
說: |
綠蠅走狗挫勒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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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篇)
給17樓朋友
於 2017/12/23 下午 12:21:00
說: |
那個很可能事後偷偷蓋的章還是一般的私章,不是職銜章,
法院公文書上要蓋的也應該是職銜章
可以隨便刻一個章蓋下去嗎???
難怪現在詐欺犯都可以隨扁搞張法院傳票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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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篇)
綠色恐怖 影片存證 鐵證如山
於 2017/12/23 下午 01:09:00
說: |
檢調非法搜索
強行押人取供
鐵證如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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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篇)
快笑翻了
於 2017/12/23 下午 03:53:00
說: |
那幾個被錄到的司法流氓準被挫勒蛋
快笑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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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篇)
綠色恐怖
於 2017/12/24 上午 12:38:00
說: |
還好臥底小蔡沒有追到那個女的
好兇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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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篇)
路過
於 2017/12/24 上午 05:53:00
說: |
真不懂搞司法不懂法律?太心急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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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篇)
看
於 2017/12/24 上午 05:57:00
說: |
難怪怕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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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篇)
2017-12-23 08:56聯合報
於 2017/12/24 上午 07:52:00
說: |
王炳忠搜索違法?最高法院21年前定調用印與簽名同效力 分享留言列印 A-A+ 2017-12-23 08:56聯合報 記者王聖藜╱即時報導
新黨質疑檢調搜索王炳忠的搜索票上沒有法官簽名,認為台北地檢署違法搜索,向北檢提告、向高檢署聲請移轉管轄權,不過,早在21年前,最高法院就以裁判對此定調,認為司法公文書用印與簽名效力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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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篇)
蓋章誰知是不是綠狗偷蓋的?
於 2017/12/24 上午 08:44:00
說: |
簽名有它的用途,經過本人最後確認 較沒得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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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篇)
快笑翻了
於 2017/12/24 上午 10:58:00
說: |
看到府、院、檢、調、黨,一個個推來推去
然後幾隻腦殘蠢綠狗還無釐頭自己跑出來企圖洗風向
看到都快笑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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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篇)
快笑翻了
於 2017/12/24 下午 12:20:00
說: |
看到都快笑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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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篇)
綠色恐怖 影片存證 鐵證如山
於 2017/12/24 下午 02:11:00
說: |
檢調非法搜索
強行押人取供
鐵證如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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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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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7/12/25 上午 12:03:00
說: |
32F+1
任何人都該讀一讀這一期168周報
不要以為自己不會碰到那些司法流氓
等度到了 手忙腳亂都來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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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篇)
好板
於 2017/12/25 上午 04:54:00
說: |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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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篇)
哈哈哈
於 2018/7/29 上午 01:35:00
說: |
哪一枚畜生有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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