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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者: 168雲端法律事務所
時間: 2020/5/23 下午 11:08:00
標題: 賴清德替兇手爭人權、不為受害的方小妹討公道 !
內容:






替兇手爭人權 賴清德的良心在哪裡!
請問:誰能替方先生、方小妹爭取公道?伸冤?
文:八尾狐狸

▲徐志皓載許家晉 許家晉受傷
97年(2008年)12月21日晚間,新北市(當時還是台北縣)的中和分局警員彭彥凱,在新北市中和區興南路二段一一九巷執行臨檢勤務時,攔檢到由徐志皓駕駛載著許家晉的自小客車,徐志皓不但拒絕盤查,竟然還開車衝撞員警,當時員警彭彥凱不得不開槍射擊輪胎來嚇阻,許家晉因此中彈,子彈卡在許家晉的第7節頸椎與第1節胸椎間,以致下肢機能嚴重受創。

▲值勤、自衛、危難、夜間
員警彭彥凱係執勤對徐志皓駕駛之車輛執行人車查扣職務時遭拒,更遭徐志皓駕車衝撞危及其生命、身體,才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警槍,瞄準右前車輪射擊,當時因處於車輛、身體移動且重心不穩之瞬間,始不慎擊中許家晉,非其開槍時所明知或可得預見。況當時正值夜間,車窗又貼有隔熱紙,不知副駕駛座坐有許家晉,根本沒有使許家晉受傷之故意或過失。

▲賴清德誣指員警惡意開槍傷人
97年(2008年)12月25日,徐志皓在家長陪同下,與許家晉家長,由時任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賴清德立委,民進黨台北縣議會總召張瑞山議員、副總召陳永福議員在民進黨台北縣黨部共同出面舉行記者會,替徐志皓及許家晉因拒絕臨檢,開車衝撞員警,遭員警開槍而受傷的許家晉向中和分局施壓,誣指員警彭彥凱惡意開槍傷人,要求國家賠償。

▲案情大逆轉 強姦殺人棄屍
當時表面上看,似乎是一件單純的社會事件,孰料,之後案情大逆轉,其中暗藏一件駭人聽聞、人神共憤、天地不容的強姦、殺人、棄屍的重大刑事案件,真是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方小妹失蹤 徐志皓及許家晉
97年(2008年)12月當時警方並不知道徐志皓及許家晉兩人犯下強姦、殺人、棄屍天地不容的案件。警方在偵查一件方姓國中少女失蹤案件時,從少女的通聯記錄,赫然發現少女失蹤前通話對象竟然就是徐志皓及許家晉兩人,雙方還是網友關係。警方傳訊兩人,突破兩人心房,根據他們供詞,在98年(2009年)5月12日上午前往新店市力行路一處偏僻巷弄內,終於找到遇害國中女生的屍體。

▲方小妹與父吵架 遇上徐和許
97年(2008年)11月,被害的15歲方姓國中女生原本準備到學校,但在家裡跟父親吵架後,生氣找了另一個鄧姓女友人相約出遊會網友,孰料,碰到徐志皓及許家晉兩惡少意圖不良,把兩少女約出去後,竟然想把她押到新店力行路朋友住處性侵。但少女不願就範,兩人遂把她打昏,接著輪姦少女,最後殘忍的持刀把少女殺害,再丟到樓下防火巷,再用棉被等物品覆蓋,打算掩蓋犯罪證據。

▲賴清德仍幫兇手打國賠官司
本案東窗事發後,民進黨團僅表示,並不知道陳情人涉及命案,因為民眾陳情,所以協助舉行記者會,由立法院黨團幹事長賴清德立委,民進黨台北縣議會總召張瑞山議員、副總召陳永福議員舉行記者會、呼籲檢警依據彈道比對、開槍過程、錄影監視器、警方通聯記錄,還原當時的情況,並協助家屬打國賠官司。

▲兇手徐志皓免死 判無期徒刑
方姓國中少女慘遭徐志皓及許家晉兩惡少性侵殺害,遺體被丟在新北市新店一處空地,直到半年後才被警方找到,已經變成了白骨!這起命案在2008年震驚社會各界,因為殘忍的兇嫌徐志皓,年僅19歲,居然性侵國中生,掐死她,最後拿刀剁頸,根本像殺雞鴨一樣放血死亡,徐志皓被判死刑。但兩年後,家屬收到了他的道歉信,選擇原諒,兇嫌改判無期徒刑,但等不到他出獄道歉,少女的父親已經因罹癌死亡,母親離開台灣,離開這個不想再回憶的傷心地。

▲真能為民服務 治理國家嗎?
民進黨、賴清德、張瑞山及陳永福當時替強姦殺人犯召開記者會,惡意渲染強姦殺人犯遭員警槍傷事件,無非就是政治算計及政治操作,後來兩強姦殺人犯東窗事發後,立即撇清關係。這種只顧個人政治利益,卻罔顧社會公平正義的政客,真能為民服務、治理國家嗎?

▲賴清德、張瑞山、陳永福
筆者想問民進黨、賴清德、張瑞山及陳永福,你們拿著守護人權的旗子,朝權力核心挺進,有沒有替這些被害人發過聲?有沒有守護被害人的人權?
徐志皓及許家晉兩惡少因拒警盤檢,開車衝撞員警,因而遭員警不慎擊傷,你們幫他們出面向中和分局施壓,誣指員警彭彥凱惡意開槍傷人,要求國家賠償,幫他們爭取公道。當時真不知道他們是拒警盤檢,開車衝撞員警嗎?

▲賴清德關心方小妹的人權嗎
就算當事人當時隱瞞此事,但東窗事發後,難道你們不知道他們隱匿事實?甚至兩人所犯強姦、殺人、棄屍惡行已經鐵證如山的攤在陽光下時,你們有站在被害人方先生、方小妹這邊嗎?有出面譴責兩人犯行嗎?有協助被害人爭取公道嗎?
沒有!你們只是輕描淡寫表示:「並不知道陳情人涉及命案,因為民眾陳情,所以協助舉行記者會,由立法院黨團幹事長賴清德立委,民進黨台北縣議會總召張瑞山議員、副總召陳永福議員舉行記者會、呼籲檢警依據彈道比對、開槍過程、錄影監視器、警方通聯記錄,還原當時的情況,並協助家屬打國賠官司。」

▲你們還有良心嗎?
你們就眼睜睜任由徐志皓假裝悔悟來騙取方先生的諒解,換取無期徒刑的輕判,你們都悶不吭聲,你們的道德標準是因人而異嗎? (八尾狐狸寫於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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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篇) 168雲端法律事務所  於 2020/5/23 下午 11:41:00  說:



新聞辭典
法官陳映如 打敗魔鬼
兇手找賴清德當靠山 法院這次不買單

12年前擔任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的立委賴清德等人,舉行記者會替許家晉等人指控警察開槍打傷人,要求國家賠償。後來這個國賠案,從板橋地院打到三審最高法院,幸好地院法官陳映如堅定採用正確的法條,獲得二/三審法院的支持,駁回國賠,認定警察用槍合法,守住正義防線。

▲本案開始時 擔心法官扛不住
但是這個案子一開始,被槍傷的逃犯許家晉拿出《警械使用條例》指控警方開槍不合法,的確令人擔心法官扛不住,許家晉勝訴取得國賠的機會幾乎100%,沒想到法官陳映如的判決書用了一個不起眼的法條,不但打敗魔鬼,也得到二/三審法官的支持。

▲警察用槍時機 規定真的很嚴
要求國賠的許家晉主張警察開槍造成他的癱瘓,開槍時機違反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1項之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許家晉:員警不法使用警械
許家晉說,當時他所乘友人車輛並沒有衝撞員警或加速逃逸之行為,車上之青少年也沒有危險物品或槍械,沒有擾亂社會治安、沒有兇器、沒有人受強暴或脅迫、沒有人拒捕脫逃,所以員警是違法使用警械之不法行為。

▲法官陳映如 簡直像天才一樣
法官陳映如經過調查之後公布:許家晉等人搭乘的汽車,當天已經先有「拒檢駕車逃逸並撞傷員警之情」,符合用槍時機規定。
另外有一條法律大家雖然熟知,但是因為這條法律不常用,所以通常會被遺忘,然而法官陳映如就像天才一樣引用這一條,判決書上說:警方接獲報案,指揮警員將人車查扣,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8條,被追呼為犯罪人,應以現行犯論,警員對於現行犯得逮捕之。

▲刑事訴訟法第88條如下: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
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強姦殺人傷警 還想拿到國賠
最後我們來看這個參與強姦、殺人、傷警的惡少許家晉,除了沒有拿到國賠之外,還得到怎樣的下場:
許家晉被警槍打傷後,受有上肢多處開放性傷口、氣胸、胸椎骨折之傷害,之後雖經手術以及復健,下肢機能由癱瘓復原至肌力3分,仍無法自理生活,領有重度肢障之身心障礙手冊,無法回歸正常之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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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篇) 168雲端法律事務所  於 2020/5/23 下午 11:47:00  說:



(第 3  篇) 翁立民  於 2020/5/24 上午 12:58:00  說:

本案兇手徐志皓姦殺棄屍,更一審由死刑改判無期徒刑,我要譴責合議庭法官 童有德 徐蘭萍 劉方慈,尤其是童有德 (現已由法官轉任律師)打著基督徒的旗號,到處鼓吹廢死,根本不依法審判,基督徒都被他拖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