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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168
張貼者: 總編輯翁立民
時間: 2022/4/23 下午 03:08:00
標題: 關於網友侵害《168網友聚會》的訴訟,請大家表示意見。 (總編答覆於192篇)
內容:

▼按這裡▼

聽《電話錄音(已經徵求當事人同意)》 https://www.168abc.net/upload/voice_180107.mp3 》清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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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1  篇) 【轉貼10樓譯文】  於 2022/4/26 上午 08:29:00  說:

(第 10 篇) 翁總去電被告中和-林建和對話重點整理如下  於 2022/4/23 下午 05:29:00 說:

168總編輯翁立民去電 被告中和-林建和(疑似為模彷伯本尊)兩人對話重點整理如下:

01.根據錄音檔證明,林建和(模彷伯)並非土城頭耗廢畜-李南憲 或新竹威士季這二大廢物。

02.林建和(模彷伯)自稱自已60歲,年紀大了口語不清,自稱在當保全,月薪二萬扣掉勞健保剩一萬多,付不起168民事求償判決台幣九萬元,
(168在當保全每月只領一萬多的廢物只剩「高興」 or「每日賺10點」...不會真的就是這三廢哥畜牲和翁總硬幹上吧?)。

03.林建和(模彷伯)稱判決書已下來,判三月個刑期,換算罰金一天一千元故總金額為九萬(但這只是繳給法院用以抵刑期的易科罰金,
並非實際應賠償給168的「民事侵權損害賠償」,這兩者完全是兩碼事),上述這點證明168刑事部份已勝訴,接下來可以刑逼民另提告民事求償。
林建和(模彷伯)說九萬繳不出來那就去坐牢啊,笑死,沒錢還敢來鬧事!找死嗎?自已廢,沒錢關翁總屁事?

04.在做保全,然後呢?60歲,所以,然後呢?關翁總屁事!有人請你來鬧場子嗎?一聽即知是無賴裝死裝傻推拖之詞,對付這種情況,
當然是「以刑逼民」追加提告民事求償「新台幣500萬元整」,為之後若還有其它民進黨1450陸續進攻168設下「法院勝訴之民刑事防火牆」
以殺雞儆猴,也留下勝訴判例SOP,方便法官後續判決,若還有人敢來鬧場可延用之前相同判例以節省法院審理時間。
民事部份:1.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查封模彷伯所有銀行存款、股票、債券、有價證券、動產(汽機車黃金珠寶)、不動產(房屋、土地)
聲請執行署拍賣以抵銷168債權,真沒錢就讓他去坐牢,比照李明哲以時間換空間。

05.林建和(模彷伯)說他保證以後絕對離開、不再上168鬧場,哈哈大笑!翁總就天真看看吧,他還不是繼續在鬧!有離開過嗎?綠狗的話能信,
狗屎也能吃, 翁總答案直接告你吧,不照做他絕對一鬧再鬧:「只有讓林建和(模彷伯)罰錢、坐牢,以法律剝奪林建和(模彷伯)時間、空間方式,
才能換取168網站清靜乾淨的時間與空間」。

06.林建和(模彷伯)說自已是老人家在洗腎,還要給看新店慈濟病歷(病人就有權利可鬧人場子?),翁總說他看起來很壯(那不就李南憲海陸型男feel?)
有錢去慈濟看病,沒錢付九萬?洗腎 + 門診掛號和藥錢一年絕對超過九萬,代表林建和(模彷伯)完全在畫唬爛(非告不可)

07.林建和(模彷伯)說自已當保手機會共用(台灣平均一人2隻以上手機,手機續約零元,誰會和他人共用手機?全球有幾百億個網站,
全台有哪個仲介會低能到拿別人的手機到168發言?這絕對是168網友所聽過最反智下流低能詐術,唬爛中的超級大唬爛,一定要告到死!)

08.林建和(模彷伯):手機是以折價券保全100元、200元集資買的(笑死),翁總:剛交什麼誰寫的?林建和(模彷伯):全都是我寫的,
你也知道保全沒什麼知識教育水準啊(笑翻)全世界再怎麼沒知識教育水準的保全,也絕對不敢亂上別人網站亂寫,誰都知道會被告要賠錢坐牢,
這世界是有法律的。

09.林建和(模彷伯)一直在牽拖污衊「保全」這個職業,還三句不離栽贓保全「沒知識」請問有哪個有知識或沒知識的保全敢出口成髒?
(明明是自已噁心下流無恥還企圖牽拖抹黑所有保全業),你隨便去帝寶信義之星等豪宅,看看人家頂級正識保全一堆全都是正規國軍海陸特種部隊
等上校等級軍階退役,不含原本月退,薪水6萬起跳月收十幾萬台幣,人家在執行任務時就像軍人一板一眼規規矩矩,誰敢用手機亂上網
更別提罵亂留言罵髒話觸犯法律?代表這隻林建和完全在胡說八道鬼扯蛋到極點!

10.翁總對新北地檢署關於「模彷伯以剛交等不雅文字、大量洗板影響網站營運皆未起訴很在意」(模彷伯是民進黨自已人當然會故意被放水裝傻不處理,
畢竟球證裁判全都綠營的人,繼續上訴是一定要的,麻煩不用再問168網友了)。

11.林建和(模彷伯)主要IP結尾:1111.250

12.翁總自述主要在忙168週報,主要網管群另有編輯部等其它人在管理。

13.翁總2問168網友:1.該不該上訴? A1:廢話!整個網站都被模彷伯一人亂版毀了N次,這已影響過去多少廣告收益?及廣告業主若看版面亂糟糟
不敢投放廣告等潛在收益損失誰曾負過責?這些十幾年來的損失清單明細預估表通通都要列入民事求償清單之中(訂高一點讓法官去殺價)。
2.翁總問該不該撤告? A2:100%絕對不能撤回告訴!誰敢撤告的是垃圾臭俗辣沒種小孬孬。

14.林建和(模彷伯)說要向168的網友們道歉,說自已是60歲的老人.............幹恁降糙雞掰,老人就搖擺喔?168網友被你視姦幾十年,
我們嚴正拒絕接受林建和(模彷伯)道歉,
請翁總一定要上訴絕不能姑息養奸,一審明已判決出爐但林建和(模彷伯)依舊故我繼續來鬧場,且翁總已在版上發文警告「中和林建和請你離開168」
,而他還是故態復萌繼續天天來亂,「代表他完全沒有任何悔意!」,且如此破壞公眾視聽已形成慣性」就像女性被強暴後,
形成之斯德哥爾摩症候群一樣形成一種病態,模彷伯有病,他的病就是已習慣天天來168砸場子搞破壞,凡擋人財路影響別人開門做生意就是要提告、索賠!

15.中和林建和(模彷伯)的道歉根本就是唬爛沒誠意(現代社會道歉早就是用錢,車禍在法院就是賠錢道歉,殺人上法院也是賠錢,火車出軌死幾十個人政府也是賠錢,
沒錢就去坐牢抵債,模彷伯當然也是比照一樣公式辦理)。

16.林建和(模彷伯)說自已沒結婚單身也沒小孩,廢話!誰會嫁這種三廢哥自毀一生自取其辱?

17.林建和(模彷伯)說自已出庭5分鐘以內就當庭認罪,也不曉得要向法官講什麼,奇怪,李明哲、李孟居還沒被共匪抓到出庭之前在臉書都能講很多唉!

18.翁總徵求林建和(模彷伯)可否公開雙方交談錄音檔,林建和(模彷伯)同意公開讓網友評判。


(第 202  篇) 【轉貼判決書】  於 2022/4/26 上午 08:30:00  說:

(第 75 篇) 萬德法律事務所  於 2022/4/24 上午 08:49:00 說: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審訴字第 14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審訴字第 14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1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0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建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林建和與翁立民素不相識。翁立民為「168理財網」版主,林建和於工作閒暇之餘時常以手機上網瀏覽「168理財網」。林建和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分別於民國110年3月24日23時49分許、同年月25日17時54分許、同年月30日16時15分許,在其擔任保全工作之新北市中和區某社區內,以手機連上網際網路後,冒用翁立民之名義,在「168理財網」上發表版主一欄偽造「總編輯翁立民」,並張貼「董智森:中國人是世界最骯髒的民族」之討論主題,表示上開討論主題係由翁立民所發布之意,足生損害於翁立民,並損害翁立民之名譽。
二、案經翁立民告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翁立民於偵查中之指述情節相符,並有「168理財網」網頁截圖、網站IP資料、通聯調查詢單附卷可稽,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10 條第2 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被告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上開數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散布文字誹謗之行為,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之複次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再被告係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斷。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尊重他人之名譽法益,冒用告訴人名義張貼前開討論主題,行為可訾,暨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侵害告訴人名譽法益之程度,以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惟迄未取得告訴人之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310 條第2項、第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子新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漢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游士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 203  篇) 鏡週刊搞了個鏡電視顏色正確接到政府大單  於 2022/4/26 上午 08:41:00  說:

建議168也可搞一個類似非凡財經專門給投顧或分析師上來報明牌的多角多元理財生活新知整合美食頻道

(第 204  篇) 誠心建議  於 2022/4/26 上午 08:41:00  說:

好好一個討論違法案件的版

又被塔綠班搞爛了

建議網管把那些跟主題無關的無理發言刪一刪

要不然我看得好累

那些塔綠班侵犯了我閱聽的權利

是不是可以請網管處理一下

謝謝


(第 205  篇) 哈哈哈哈哈  於 2022/4/26 上午 08:44:00  說:

樓上你別傻了!

168理財網一堆政治狂 跟酸民

分析輸 會被酸爆

希望你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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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6  篇) 是在說自己嗎?  於 2022/4/26 上午 08:57:00  說:

(第 197 篇) Achilles  於 2022/4/26 上午 08:14:00 說:

一直很不願意相信其他網友所提的,CCC就是翁立民。


========================================================

按照這位網友多次發言

CCC是一個貶抑詞、萬惡不赦的大壞蛋

這位網友公開散播「CCC就是翁立民」

已涉及公然侮辱、加重毀謗罪

翁總是可以提告的

的確是沒啥法律素養


(第 207  篇) 168一堆低能兒  於 2022/4/26 上午 09:00:00  說:

樓上是傻了??
有人說: CCC是翁立民

這樣有事有罪?

多看點書啦
少唬爛


(第 208  篇) 是在說自己嗎?  於 2022/4/26 上午 09:05:00  說:

那你們為什麼一直要翁總處理ccc告ccc?

ccc犯了什麼罪?

扳倒塔綠班有罪是嗎?

塔綠班不只沒讀書沒知識

智商還嚴重不足


(第 209  篇) 輸不起綠狗一直在瞎鬧瞎吠  於 2022/4/26 上午 09:07:00  說:

ㄏㄏ

(第 210  篇) 元宇宙操盘手🦊  於 2022/4/26 上午 10:51:00  說:

塔绿班不要在这边得了便宜还卖乖。
政府权力已经很大了,
还要搞1450来分化民众思想?
CCC(还是什么名称)不过表达他个人看法,
捅到绿色的痛处,
让你们恨的牙痒痒的。
又使不上力。
还在这边怂恿要翁总告他?
做事要留余地,
不然以后你们日子要继续过,
在历史上臭名昭著,
对你们个人,如果有子孙也非常不好。
人不收,天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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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1  篇) 呵呵  於 2022/4/26 下午 12:27:00  說:

121F

你說翁總開許多分身,
這樣的指控是否有依據?

若沒有,你是否願意負法律責任?


(第 212  篇) 呵呵  於 2022/4/26 下午 12:39:00  說:

121F,
煩請你回覆120F問題

你願不願負法律責任?


(第 213  篇) 結論  於 2022/4/26 下午 02:07:00  說:

感謝你的豬隊友

乖乖去坐牢吧!


(第 214  篇) 開版就沉底  於 2022/4/27 上午 09:50:00  說:

CCC長期洗版搞臭168.分明就是共黨網軍
翁總.網管是不是該管一下


(第 215  篇) P  於 2022/12/11 上午 11:06:00  說: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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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6  篇) P  於 2022/12/11 下午 06:55:00  說:

P

(第 217  篇) P  於 2022/12/11 下午 07:14:00  說:

P

(第 218  篇) .  於 2023/2/25 下午 02:49:00  說:

.

(第 219  篇) .  於 2023/2/25 下午 02:54:00  說:

.

(第 220  篇) .  於 2023/2/25 下午 03:33:00  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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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1  篇) 丟臉阿  於 2023/2/25 下午 04:15:00  說:

模仿伯超沒出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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