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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者: 總編輯翁立民
時間: 2023/7/1 下午 11:53:00
標題: 今天才知道 憲法法庭養了一群蠢才!
判決書抄襲清朝:誹謗要坐牢!
(6/9日發表、6/10日見報)
內容:



憲法法庭也抄襲:誹謗要坐牢

(本報訊)憲法法庭3月間審理數件妨害名譽案,攸關「誹謗罪」是否違憲,受到各界矚目,司法院網站周五(6/9日)公布判決摘要,認定誹謗罪並不違憲,使得我國自清朝《大清刑律》「造妖書妖言」法條以來,言論自由始終停留在「坐牢」的風險中。

▲我國現況 不能實施誹謗除罪化
「誹謗是不是犯罪?」民國89年司法院大法官曾經就此釋憲指出:「以我國現況而言,基於上述各項因素,尚不能認為不實施誹謗除罪化,即屬違憲。」
經過了23年,「我國現況」並沒有改變,根據公告,本次判決自稱是「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的補充,實際上卻毫無新意,論點形同論文抄襲。

▲台灣大法官 不太會參考輿論意見
本報詢問微軟AI機器人:「台灣15位大法官審理違憲案,會不會參考外界輿論的意見?」
機器人說:「根據我查詢到的資料,台灣的15位大法官在審理違憲案的期間,不太會參考外界輿論的意見,而是主要依據《中華民國憲法》、法律和先例來做出判斷…。」

▲美國大法官 會參考輿論的意見
另外詢問:「美國9位大法官?」
機器人說:「根據我查詢到的資料,美國的9位大法官在審理違憲案的期間,可能會參考外界輿論的意見,也有研究顯示,最高法院的判決在多數重大案件中與公眾意見相符。」

▲機器人:誹謗罪坐牢 不是文明國家
本報詢問微軟AI機器人:「誹謗非罪化的國家,與人類發展指數高低,有沒有正相關?」
機器人說:「我查詢了人類發展指數的定義和計算方法,並將各國和地區劃分為四種等級:極高、高、中、低。從這些資料中,我可以推測出一個可能的現象,人類發展指數越高的國家,越有可能將誹謗非罪化或部分非罪化;反之,人類發展指數越低的國家,越有可能將誹謗視為刑事犯罪並有相當嚴厲的刑責。」
▲台灣文明指數勝日韓 大法官仍落伍
本報詢問微軟AI機器人:「你能告訴我台灣的人類發展指數嗎?」
機器人說:「根據我查詢到的資料,台灣的人類發展指數(HDI)在2021年是0.926,在全球192個國家或地區中排名第19名,超越了日本和南韓,位居亞洲第二,僅次於新加坡。」

▲嚴斥憲法法庭專文 刊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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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篇) 總編輯翁立民  於 2023/7/1 下午 11:53:00  說:





今天才知道 憲法法庭養了一群蠢才!
文/翁立民

憲法法庭周五(6/9日)下午宣判,針對刑法誹謗罪是否違憲作出決定,判決自稱是「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的補充,實際上這篇判決文根本是3000字的廢話,既沒有補充的價值,也沒有更高尚的思想昭示,只看到這一批大法官識見淺短,純粹為509號狗尾續貂而已,以下我就舉出9個判決文的重點,向讀者說明:

▲舉出9個判決文的重點:
1.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只要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確信為真實,或根本不實,但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都屬不罰之情形。
(本人評:以上「真正惡意(Actrual malice)」,大法庭已經有了,了無新意。)

2.表意人是否符合合理查證之要求,應充分考量憲法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並依個案情節為適當之利益衡量。
(本人評:以上說法,就是放手給法院隨便判了,有說跟沒說一樣!)

3.表意人所為事實性言論,並未提供佐證依據,僅屬單純宣稱者,此種事實性言論之公益論辯貢獻度愈低,名譽權保障程度即愈高。
(本人評:我說「共產黨叛國」卻沒有佐證依據,所以不能保護我的言論。)

4.刑罰手段對言論自由所為之限制,又別無其他相同有效達成目的而侵害較小之手段可資運用。
(本人評:為什麼英美等文明國家都有其他手段可用?可以用民法啊!)

5.立法者就「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誹謗言論,係採名譽權一律優先於言論自由。
(本人評:也是廢話,刑法都說清楚了,我們關心的是公共事務的誹謗罪。)

6.所謂「言論真實性」要求,非可逕解為係要求言論內容之客觀、絕對真實性。事實性言論,尤其媒體就公共領域相關新聞、事件之追蹤、報導,於報導時,往往尚不存在全知視角下之絕對真實性,於報導之事件尚發展或進行中時尤然。
(本人評:這在509號協同意見與不同意見中已有闡述。)

7.各種涉及公共利益議題之事實性言論,乃人民據以為相關公共事務之認知與評價之基礎,當代民主社會之事實性資訊提供者,無論是媒體或一般人,均應負有一定程度之真實查證義務,而不得恣意散播不實或真假難辨之資訊於眾。於言論內容有毀損他人名譽之虞時,表意人就其言論內容之可信性,更應承擔一定程度之真實查證義務,以避免侵害他人名譽權。
(本人評:這是查證義務,前面已經重複很多次了。)

8.表意人如涉及引用不實證據資料,則應由檢察官或自訴人證明其係基於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所致。
(本人評:釋字第509號已經說過,不用重複了。)

9.未經查證、查證程度明顯不足、不足據以合理相信為真、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不得享有不予處罰之利益。
(本人評:釋字第509號已經說過,前面也說過了,不用重複了。)

▲現在的大法官 真是沒水準!
我歸納了以上9個重點,這一瞬間總是想著,現在的「大法官」都是什麼人啊?真是沒水準!像這樣拿釋字509號抄抄寫寫,變成今天的法律新教材,夠格嗎?法律系一年級的學生就會了,原來509號至今這23年,司法院大法官不但沒進步,而且養出一群抄襲者,你們寫這種判決,不算抄襲論文嗎?要你們幹什麼!

▲我國誹謗罪刑罰 始於大清刑律
這次判決,不但遠遠不如釋字第509號、釋字第656號,也不如111年憲判字2號,我周五看到這個判決書,就聯想到大清刑律怎麼懲罰誹謗罪的:
《大清刑律》「造妖書妖言」條:「凡造讖緯妖書妖言,及傳用惑眾者,皆斬」,「凡安布邪言,書寫張貼,煽惑人心,為首者斬立決,為從者,斬監候」, 「各省抄房,在京探聽事件,捏造言語,錄報各處者,系官革職,軍民杖一百,流三千里。 」
以上的意思是說,以妖書妖言,煽惑人心,就要砍頭。如果跑去刺探國政公務,反而不必死,但要打爛你的屁股,還要送去邊疆吃苦受罪。

▲清朝誹謗罪一路改 改到今天
清朝誹謗罪要罰,後來怎麼樣?
清朝1911年頒布《欽定大清刑律》,民國元年袁世凱總統以這個法律把牴觸民國的條文拿掉,頒行《中華民國暫行新刑律》。
袁世凱的《中華民國暫行新刑律》,成為民國17年的「舊刑法」修訂的基礎,民國24年再以「舊刑法」為基礎頒布《中華民國刑法》沿用至今。

▲今天憲法法庭 沒有解決的問題
我們看看今天憲法法庭給我國的文明帶來進步了嗎?解決什麼問題?
1.新聞自由解決了沒有?沒有,這個判決否決新聞自律,堅持以法律介入媒體的新聞秘密,每個媒體在揭弊新聞發表前,總編輯都要準備好物證人證,等著法院抓你,這是新聞自由嗎?

2.吹哨人向媒體爆料的問題解決了沒有?沒有,但是新聞媒體知道爆料的人就是部次長、就是總經理指控董事長、就是美國水門案的深喉嚨,法院想要向我要證據嗎?門都沒有,媒體要自己解決「保護消息來源」的問題,大法官應該要解決新聞自由的問題,結果我們今天等到一批蠢才,給一個莫名其妙的判決。

3.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的區別,解決了嗎?沒有,新聞媒體必須追著權貴人物挖新聞,權貴人物打官司的錢多得不得了,新聞媒體的高風險,不應該被獨立保護嗎?這個政府還向全世界說我們是新聞自由的國家,全是謊話!




(第 2  篇) 我中國  於 2023/7/1 下午 11:57:00  說:

翁總的文章

我已經有點根不上程度了

看得有點吃力


(第 3  篇) 總編輯翁立民  於 2023/7/1 下午 11:57:00  說:


▼按這裡▼

看《168周報 網路新聞 《第626期》 全文 》清晰版



(第 4  篇) 翁立民  於 2023/7/2 上午 12:17:00  說:

(第 2 篇) 我中國  於 2023/7/1 下午 11:57:00 說:

翁總的文章
我已經有點根不上程度了
看得有點吃力

===========

回2樓,這有2種可能:

1.文筆天生就不好,尤其是在截稿當天高壓的緊迫之下趕出來的文章,更顧不上修辭。

2.有點專業,由於我近年曾去研究所學法律,又因為新聞訴訟出庭200多次,勝敗判決50多次,各種書狀寫了好幾百篇,當庭謾罵法官已成習慣,因而有一點法學術語。 這一篇是罵給法律人看的,一般人可能不太適應。

我對新聞自由的民刑事訴訟,自認是專家,被告次數可能是全球中文媒體第一名,這方面也許比法官和律師還厲害,由於久病成良醫,所以有自信。




(第 5  篇) 我中國  於 2023/7/2 上午 12:32:00  說:

… 訴訟出庭200多次…

我CCC的本能直覺

只看重點

兩百多次出庭…

我CCC始終相信一句話:

『不要把自己的興趣,拿去比較別人吃飯的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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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篇) 三民主義  於 2023/7/2 上午 12:41:00  說:

200多次出庭!

這是專業中的精英

尤其!

都不是自己的問題,而是因為報導弊案!

我CCC對翁總…沒有任何批判!

(即便翁總支持台獨建國)

這才是真實的知識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