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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者: |
韓國瑜撞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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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 |
2025/11/28 下午 11: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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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
韓國瑜14年前開車撞死年僅29歲的人,判決書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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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判決書指出,韓國瑜2004年1月3日晚間10點50分,在雲林西螺鎮開車,他行經路口時,撞上了一輛時速90公里以上的重機(該路段行車速限為時速50公里),造成重機後座的白姓男子顱內出血,數日後宣告不治。而載著白姓男子的重機騎士是無照駕駛,另被以過失致死罪判刑。
法院認為,駕駛行車時應注意車前狀況,特別是到交岔路口或危險路段時,應減速接近,先停止在路口前,讓幹道車先行通過才能繼續向前,但韓國瑜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導致肇事,過失行為與白男死亡間有因果關係。
判決書指出,韓國瑜2004年1月3日晚間10點50分,在雲林西螺鎮開車,他行經路口時,撞上了一輛時速90公里以上的重機(該路段行車速限為時速50公里),造成重機後座的白姓男子顱內出血,數日後宣告不治。而載著白姓男子的重機騎士是無照駕駛,另被以過失致死罪判刑。
法院認為,駕駛行車時應注意車前狀況,特別是到交岔路口或危險路段時,應減速接近,先停止在路口前,讓幹道車先行通過才能繼續向前,但韓國瑜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導致肇事,過失行為與白男死亡間有因果關係。
判決書指出,韓國瑜2004年1月3日晚間10點50分,在雲林西螺鎮開車,他行經路口時,撞上了一輛時速90公里以上的重機(該路段行車速限為時速50公里),造成重機後座的白姓男子顱內出血,數日後宣告不治。而載著白姓男子的重機騎士是無照駕駛,另被以過失致死罪判刑。
法院認為,駕駛行車時應注意車前狀況,特別是到交岔路口或危險路段時,應減速接近,先停止在路口前,讓幹道車先行通過才能繼續向前,但韓國瑜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導致肇事,過失行為與白男死亡間有因果關係。
判決書指出,韓國瑜2004年1月3日晚間10點50分,在雲林西螺鎮開車,他行經路口時,撞上了一輛時速90公里以上的重機(該路段行車速限為時速50公里),造成重機後座的白姓男子顱內出血,數日後宣告不治。而載著白姓男子的重機騎士是無照駕駛,另被以過失致死罪判刑。
法院認為,駕駛行車時應注意車前狀況,特別是到交岔路口或危險路段時,應減速接近,先停止在路口前,讓幹道車先行通過才能繼續向前,但韓國瑜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導致肇事,過失行為與白男死亡間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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