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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26/7/27 上午 07:21:00
標題: Last Appeal 家醜外揚,歡迎朋友指教討論 本人月入30萬以上,要退休再找春天了
內容:

一. 謝••法官裁判有失公衡,無法代表貴院,其用詞“本院斟酌,本院足信...等用字”過於驕傲狂妄自大,合先述明,且並未按家事法判決原則即民法第1055條之1,考量本人三個女兒的最佳利益,生母長期無心經營家庭,長期無固定工作及收入,藉賣掉本人民國106年購買做為家庭之••區••街••巷1弄6號房產謀財新台幣一千多萬後,解決其自身高利貸債務,用金錢聘請律師打擊本人,再用金錢與物質利誘帶走本人三個女兒做為禁臠,藉設計家暴爭奪三個女兒的監護權,名為監護,實則覬覦女兒的扶養費及本人身後數千萬遺產的掌控權,摧毀本已瀕臨破碎的家庭,若使其奸計得逞,三個女兒生母名利雙收,人財兩得,即將成為本案最大受益人。

二. 裁判書內容罔顧事實,即本人提供照片檔音檔翻譯稿等證據 ,以寬鬆的自由證明法則,心證推測被告女兒對我有畏懼害怕等情緒反應及各種意願,取代嚴格證明法則,從而漫言個人,家庭,社會,文化等空泛內容虛擬架構判決書文字,且其中中文字屢見錯誤不夠嚴謹(㓉稀泥的社工,非“活西尼”),甚至角色顛倒(細讀保護令理由,聲請意旨及答辯意旨,兩相對人顛倒,淪為自問自答,不知所云,對答兩造段落應做互換,惟文中可確定的是蔡歆妤並未否認踹和室門的事實,也未否認在社工面前辱罵本人,垃圾,你怎麼還不去死的等侮辱性言語之事實,難道¢¢¢這樣明白的言行仍不構成違反家暴防治法?本人秉持愛的教育,亦未有¢¢€卸責之說詞之云云如果其沒有責罵,最後就是本人去責罵女兒之事實)讓人質疑裁判書之嚴謹性?可讀性?

三. 裁判書內文對於本人對三個女兒家暴指控之三點 1.女兒在外吃飯互相吵架,大女兒動手打小女兒,本做父親的人用筷子輕拍大女兒手背制止,為做父親的正當管教,2.本人因與女兒們電話聽聞小女兒跌倒手腕受傷有礙兩天卻未獲就醫,因三個女兒自115年4月5日清明節遭¢¢¢帶走藏匿,只能於115年4月22日學校下課時於校門探視小女兒在學校跌倒受傷手腕,為做父親之正當關懷(錄音檔翻譯稿196,197)沒有文中所述不顧,不願與之會面交往,拉扯,追逐等矯情之描述,3.本人輕輕推開阻擋房門口鬧脾氣二女兒,二女兒碰瓷訛稱因此受傷而未有驗傷證明,此三點被一一擴大為對三個女兒家暴,無限上綱。本人與三個女兒長期以來互動親密良好,若將三個女兒隔離詢問, 並技巧性排除其生母強行帶走三個女兒後形同綁架,萌生之所謂斯德哥爾摩情結,例如:對她們誘導說,妳媽都說實話招供以前常常對妳們恐嚇葳脅,胡亂生氣打罵妳們了,妳們說的都是出於自由意志?沒人教妳這樣說?一切將不証自明,對於管教三個女兒本人或有“沒家教”之說,但絕無所謂“爛,白吃,去死”的情緒用詞,這種粗鄙話語反而常常出自沒教養的 三個女兒生母之口(錄音檔翻譯稿12,72)公然侮辱長輩本人母親(錄音檔翻譯稿195),刻意忽略或曲解被告提供的事實證據,採信被告三個女兒因遭帶走極可能是被生母帶走如同軟禁,金錢及物質利誘脅迫下做出之虛偽證詞,此法官對家暴裁判並不符合比例性原則,真正的家暴不是這樣的。此謝因虛法官心理認知儼然如同原告辯護律師,司法的公正客觀衡量何在?

四. 三個女兒的生母沒有家庭觀念,生性懶惰不事家務(附資料1),使用金錢浪費,屢私自借高利貸造成家人困擾 (附資料2)道德敗壞,與我交往期間,劈腿成性其前男友余••(附資料3)可作證,以不分手要脅我持續於大女兒出生至滿2歲前與余••同居生活,其前男友至今仍認為本人大女兒為其親生骨肉;其父親€€€(身份證字號C1207**109)遭前妻及一子一女( ¢¢€ 身分證字號C2213**602)遺棄於民國112年8月間憂鬱症上吊自殺身亡,三個女兒的生母冷酷變態言行如同冷血動物,從來不曾擁抱牽手我的三個女兒,只有高壓專制般洗腦採用連坐法使三人互相監控檢舉告狀,灌輸反水等對未成年人極其不當觀念用詞,如詐騙集團統治著(錄音檔及翻譯稿182,183)也常態性以言語恐嚇葳脅(錄音檔及翻譯稿41,42,44)及不當管教傷害女兒(錄音檔及翻譯稿37,39,照片及照片檔),三個女兒與本人事實上才是生母家暴下的受害者,謝••法官卻為何合理化生母這些言行?如此成長生活過程不符合她們的最大利益。

五. 案發該住處是誰的?司法未定,借名登記返還(新北115年全字第1**號)及背信(新北115年他字第2**7 正股)官司皆進行中,不可武斷推測結果,認為該系爭房屋為生母所有,可任意將本人辱罵驅逐趕出(錄音檔及翻譯稿72),甚至毀損丟棄本人物品,將系爭房屋清空變賣取財,於115年5月13日過戶得逞,本人流離失所暫住**路5**號3樓為避難所。以上種種含踹壞和室門一事,皆可證女兒生母品行不良,性格暴戾。

六. 至於謝••法官批評本人對推拖責任,言談輕浮如看好戲,對本人扯沒有通靈不知道的專業年輕社工(到末期才知道這位是只負責女兒的社工),無能的社工Line帳號(到末期才知道這是值班人員才會去看的帳號,在該處貼文形同對空氣說話)的反應態度不恭敬,不適當,此反應乃作為人父女兒自115年4月5日被其生母帶走藏匿控制的強烈感受,此謝••法官及社工無法同理心感受,反而認同縱容社工專業怠惰失職乃此法官個人認知與良知問題。

七. 人在做天在看,此謝••法官無憐憫之心,妄信一個好戰濫訟,拒絕承認自己是邊緣型人格異常的病態生母,委由律師代打藉誣告家暴為爭奪我的女兒監護權布局的指控,對被告本人做人格上的侮辱與踐踏,恕本人不可忍受。

八. 本人行醫近30年,有一定的身份地位,如此判決毀滅本人身為救人濟世醫師對司法,社會及家庭親人的基礎信任與期待,本人對此判決深感遺憾並表示寧為醫美,不再救人。

九. 綜上所敘述,爰建請法院更裁三個女兒的生母€€€才是實施家暴的人應受保護令限制不得繼續實施家暴者,不得教育三個未成年女兒錯誤的三觀(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以符本人三個未成年女兒的最佳利益。

十. 最後, 即使維持原裁,本人仍相信 神會做最後的審判, 願 神原諒這位驕傲的法官。面對如魔鬼般的三個女兒生母€€€,本人從此再也沒有任何可讓此魔鬼傷害的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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