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場新聞!
市場新聞!
進入網友聚會!
選讀特區
圖表!
部落格
休閒育樂!
進入政治議題!
廣告說明
懸賞公告
關於168
張貼者: Jennyliu
時間: 2026/8/6 上午 08:34:00
標題: 能源管理法修正初審 用電大戶新增用電設備應自設發電或儲能設備 6873泓德能源 士電 國碩
內容:
能源管理法修正初審 用電大戶新增用電設備應自設發電或儲能設備 6873泓德能源 士電 國碩

2026.08.06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5日初審通過《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包括要求用電大戶若新設或增設用電設備,應於期限內自設發電及儲能設備。另外,亦新增要求能源供應事業應配合主管機關管理或公益性需要,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

《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5日於立院經委會完成初審,大部分內容按照行政院版通過,部分內容則經收集業界意見,採取立委提案。

其中,第10條第4款、第5款原擬修正內容為,要求契約容量達一定容量,也就是5MW以上的用電大戶應自設發電及儲能設備;不過,能源署署長吳志偉指出,經過多次與廠商的意見交流會,許多廠商認為,既有的廠址空間有限,很難繼續增設相關設備,或可能有安全性的疑慮,因此接受立委提案,將「新設、增設」加入條文中。

最後第10條修正為,契約容量達一定容量的能源用戶,若新設或增設用電的契約容量達到規定容量,應於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同時,第20條亦規定,若未依規定設置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如未改善可處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另外,《能源管理法》本次也新增第6條之1,能源供應事業應配合主管機關管理及公益性需要,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由經濟部另行公告公開資料的範圍及時間;同時,相關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資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關於立委提案新增條文,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國家能源供應、國家能源基礎設施的不實謠言或假訊息,如果危害社會秩序、引發公眾恐慌,可處10萬以上60萬以下罰鍰;不過,經過經委會討論,其他法律已經有相關規範,且認定困難,不予增訂。


股票代碼
(第 1  篇) 888  於 2026/8/6 下午 10:47:00  說:

建築光電新制8月上路 綠電可轉化收益,作設備維護與營運經費來源 元晶 茂迪 聯合再生 國碩

2026.07.28

建築光電新制將於8月1日上路,估每年可新增約66萬瓩太陽光電裝置容量,增加都市綠能供給。針對各界關切的設置成本、收益及後續管理等問題,內政部政務次長董建宏表示,太陽光電所產生的綠電及再生能源憑證,可依相關機制轉化為收益,作為設備維護及營運管理的經費來源;因應半導體及科技產業對綠電的需求,政府也將持續結合綠色金融等政策,提升建築光電的經濟效益及長期維運能力。

內政部與經濟部27日舉辦「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新制中區場說明會,邀集地方政府與各界代表,就新制內容與實務執行進行交流。董建宏表示,對於制度、法規及行政作業仍有調整空間之處,將滾動檢討修正,使新制兼顧政策目標、產業需求、實務可行及簡政便民。

董建宏說明,新制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訂定,規範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的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築物,每20平方公尺應設置1瓩太陽光電設備,並自設計初期納入整體規劃,使光電設備與建築結構、使用需求及外觀設計相互整合,兼顧美學、實用與安全,減少完工後增設所衍生的施工及管理問題。

在設置成本、收益及後續管理維護方面,董建宏說,太陽光電所產生的綠電及再生能源憑證,可依相關機制轉化為收益,作為設備維護以及營運管理的經費來源。

另針對設備設計、維護管理及電力併接等議題,內政部表示,將持續與經濟部能源署、台電公司、建築師公會、建築開發商公會及太陽光電相關公協會合作,建立建築設計端與光電產業端的溝通媒合機制,建構從設計、設置、併網到後續維護管理的完整作業方式,提供產業所需的專業支援。





»»»點我了解《造生基abc》


本站是美國註冊之國際網址,相關報導內容謹遵美國法律並接受註冊當地法院之管轄。
文章發表時,即代表作者同意將出版利益贈與本網站。
總編輯24小時申訴:0927-787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