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張貼者: |
Jennyliu
|
|
| 時間: |
2026/8/21 下午 06:21:00
|
| 標題: |
立院修正能管法 能源大用戶應設自用發電及儲能設備 6873泓德能源 7842天能綠電 士電 元晶
|
|
內容: |
立院修正能管法 能源大用戶應設自用發電及儲能設備 6873泓德能源 7842天能綠電 士電 元晶
2026年8月21日
立法院會今(21)天三讀通過修正「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增訂能源用戶新設或增設用電的契約容量達規定容量者,應於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若未設置發電設備,可處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會5月14日通過經濟部擬具之「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函送立法院審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8月5日初審通過。
三讀條文將再生能源、熱能納入能源範圍,以因應新興能源管理需要;並明定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以去識別化方式公開行業別、區域別等用電資訊,將有助於規劃因地制宜的節能措施。
為強化能源自給能力,三讀條文明定,能源用戶新設或增設用電之契約容量達規定容量者,應於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若未按規定設置自用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設備符合規定,經主管機關要求改善,卻屆期未改善,可處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讀條文也新增地方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或技師執行能源用戶查核。此外,三讀條文提高用電大戶未依規定設置合格能源管理人員的罰則,罰鍰將從2萬元至10萬元,提高為10萬元至50萬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