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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者: |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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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 |
2026/9/28 下午 08: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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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
又是衛福部台東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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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30日赴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下稱臺東醫院)骨科掛被告之門診,被告當面跟原告告知要做脊椎微創手術,自費約新臺幣(下同)8至9萬元,並保證手術一定成功,無效則會退費。惟於手術後,原告4次回診告知被告,其手術後無任何效果,要求被告退費,被告卻再三推諉且無意退費,原告前往其他骨外科診所及醫院看診,其餘醫師皆告知原告係老年膝蓋退化,應打針吃藥治療,上開手術並無必要,故被告係治療錯誤,爰依兩造間之醫療契約及侵權行為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退還醫療費用8萬元及賠償精神慰撫金12萬元,共計20萬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賠償原告20萬元。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30日赴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下稱臺東醫院)骨科掛被告之門診,被告當面跟原告告知要做脊椎微創手術,自費約新臺幣(下同)8至9萬元,並保證手術一定成功,無效則會退費。惟於手術後,原告4次回診告知被告,其手術後無任何效果,要求被告退費,被告卻再三推諉且無意退費,原告前往其他骨外科診所及醫院看診,其餘醫師皆告知原告係老年膝蓋退化,應打針吃藥治療,上開手術並無必要,故被告係治療錯誤,爰依兩造間之醫療契約及侵權行為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退還醫療費用8萬元及賠償精神慰撫金12萬元,共計20萬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賠償原告20萬元。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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