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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名/代碼: |
2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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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
☆(其他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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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5/4/29 上午 09: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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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處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金管證審罰字第11403379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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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金管證審罰字第1140337976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140337976號 受處分人:柯○○ 地址:略 主旨: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界健身公司)為他人背書保證超過限額,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規定,處世界健身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柯○○新臺幣(以下同)24萬元罰鍰。 事實:世界健身公司於114年1月15日董事會決議通過為子公司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背書保證400000千元,已超過世界健身公司所定背書保證總限額339916千元,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下稱處理準則)第17條第1項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據處理準則第17條第1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前,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本準則及公司所訂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之規定;復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規定,違反同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36條之1所訂處理準則有關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規定,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179條規定,法人及外國公司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經查世界健身公司於114年1月15日董事會決議通過為子公司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背書保證400,000千元,已超過世界健身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第5條所訂背書保證限額339,916千元,核已違反處理準則第17條第1項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規定,以世界健身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為受處分人,處24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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