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股名/代碼: |
政治投資
|
|
| 新聞來源: |
☆168 周報
|
| 日期: |
2025/12/15 下午 09:51:00
|
| 標題: |
國會決議 賴卓否決 白營罵賴稱帝 賴清德有魄力 只有袁世凱和黑人敢幹這種事
|
| 內容: |
國會決議 賴卓否決 白營罵賴稱帝 賴清德有魄力 只有袁世凱和黑人敢幹這種事 今天發生這一件奇聞,不需要知道什麼法案,只需要知道,國會決議竟然可以無效,被總統和行政院長否決。 這是告訴我們,政府朝貢美國的 1.25兆軍事開支、出賣我國的台積電、吞下川普關稅、花幾千億美金挖阿拉斯加石油...,今後都無須立法院通過。
行政院長卓榮泰今天動用「副署權」,不副署立法院三讀通過的財政收支劃分法,法案無法生效。 賴清德支持卓榮泰,其實就是賴清德英明偉大的決策。
我查史料比對,賴清德確實是有魄力的總統,因為世界歷史上,只有袁世凱幹過這種事。這是我國、日本、美國、歐洲、蘇聯、中共,目前世界歷史的第二例,包括蔣中正、希特勒、甚至日本天皇都不敢這麼幹。
不對,非洲常幹這種事! 後來我想想,不對,非洲常幹這種事。我前面那句如果限定在「歐美日成熟憲政體系」才成立;一旦把非洲納入比較,情況就完全不同。
在非洲多國政治史上,元首公然拒絕、無視或停止執行國會法律,並非罕見現象。在部分總統制或威權體制國家中,國會雖形式存在,但其立法常遭行政權否定或擱置。多名元首曾以國安、緊急狀態或行政命令為由,拒絕執行國會通過的法律,甚至直接解散或癱瘓國會,使立法權淪為象徵。
袁世凱 蔣中正 希特勒 日皇 美歐 史達林 毛澤東 在近代憲政史上,真正「公然拒絕、無視,甚至直接否定國會已通過法律或決議」的元首案例,幾乎只有袁世凱。
回顧如下: • 袁世凱:直接不理國會決議,必要時解散國會 • 蔣中正/希特勒:架空國會,但仍以法律手段實施 • 美國總統:僅有否決權與執行裁量,不能拒執法律 • 歐洲元首/日本天皇:制度上無拒執立法之權
• 史達林與毛澤東:執政時期,均不存在可實質制衡最高權力的國會制度。蘇聯與中國雖設有名義上的立法機關,但法律與政策由共產黨最高領導層決定,立法機構主要負責形式性通過與追認。兩人並未出現「拒絕執行國會法律」的情況,原因在於國會本身並不具獨立制定或約束政策的實權。
結論就是我說的那句話:講了半天,真的只有袁世凱幹過這種事。
賴清德魄力 與袁世凱一模一樣 袁世凱掌權期間,多次無視國會決議。1913 年,袁世凱未經國會同意,逕自與列強簽訂「善後大借款」,引發國會強烈反對,但借款仍照常執行。同年,國會多數黨國民黨遭打壓,多名議員被通緝或剝奪資格,致國會無法正常運作。1914 年,袁世凱發布命令解散國會,廢除《臨時約法》,改行總統集權制度,立法權實質終止。
日本天皇 不得否決國會法律 日本憲政史上,天皇未曾公然拒絕執行國會通過的法律。二戰前的大日本帝國憲法下,法律須經天皇裁可公布,但實際政治責任由內閣承擔,天皇不具獨立否決立法的實權。戰後《日本國憲法》明定天皇為「象徵」,其公布法律行為屬形式性職權,須依內閣建議與承認進行,天皇不得拒絕或自行判斷法律內容。
美國總統否決權 須服從國會 美國憲法賦予總統對國會通過的法案行使否決權。總統否決後,法案將退回國會重新審議。若參、眾兩院各以三分之二多數再次通過,否決即被推翻,法案仍可生效。否決權屬於行政與立法之間的制衡機制,並非終局裁決權。 美國總統原則上沒有「公然拒絕執行國會法律」的制度或慣例。實務上出現的是 「執行怠惰、延緩執行、選擇性執行」,而不是公開宣告「我不執行這部法律」。
歐洲元首 不能拒絕國會決議之法律 在歐洲民主憲政史上,鮮少出現元首公然拒絕執行國會通過法律的情況。自 17 至 19 世紀憲政確立以來,歐洲多數國家已明文限制元首權限,立法權屬於國會,法律一經通過並完成公布程序,即須由行政體系執行。元首如對法案有異議,通常僅能依憲法程序要求複議或拒絕簽署,並不得在法律生效後拒絕執行。公然否定或不執行國會法律,普遍被視為違憲行為,亦非現代歐洲民主制度所容許。
中央社 滿眼新聞 都是卓揆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15日電)行政院長卓榮泰今天動用「副署權」,不副署立法院11月14日三讀通過的財政收支劃分法,法案無法生效。憲法明文規範行政院長副署權,但歷史上從未有法案被不副署,僅1990年代,當時總統府參軍長蔣仲苓的人事案,未獲時任行政院長郝柏村副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