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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來源: |
☆168 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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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26/2/17 下午 11: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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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
...張宇明打詐三連勝 檢方:郭哲榮案 具公共性、可受公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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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宇明打詐三連勝 檢方:郭哲榮案 具公共性、可受公評

(本報訊) 股票分析師郭哲榮去年遭到大量指控詐騙,分析師張宇明根據《168周報》披露的「讀者投訴」內容,在自己的節目中勇敢批判郭哲榮,反遭郭哲榮控告誹謗,經台北地檢署與士林地檢署調查,終於在農曆春節前(2月11日)證實檢方全數認定張宇明沒有犯罪。
至今統計,郭哲榮控告張宇明誹謗等罪,張宇明獲得三連勝、郭哲榮則三連敗。今天張宇明收到士林地檢署的不起訴書,全文16頁,經AI簡化整理重點如下:
1. 評論內容並非憑空杜撰 具備事實基礎 被告在直播中所談論的內容(如:帶進不帶出、會員等級混亂、虧損嚴重等),是根據《168周報》已刊登的多篇報導作為依據。檢察官認為被告是**「本於報導所載資訊,提出個人主觀判斷」**,並非惡意虛構不實事實,因此不具備誹謗的故意。
2. 公眾人物應接受較嚴格的監督 處分書強調,告訴人(郭哲榮)身為知名證券分析師,屬於**「公眾人物」**。公眾人物相較於一般人,有更高的媒體接近權力來為自己辯護。因此,法律對於公眾人物有關「公共事務」的批評,會更嚴格認定其是否屬於惡意,以保障言論自由。
3. 涉:可受公評之事+投資人權益 證券分析師的專業行為(如:扣訊真實性、操作透明度、是否坑殺會員等)直接關乎不特定投資人的經濟利益。這屬於**「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之公共事務」**,乃可受公評之事。即便被告使用的言詞較為聳動、誇張或尖銳(如:稱其為詐騙、假扣訊),其目的在於引起大眾注意與監督,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
4. 屬「主觀評價」而非「惡意散布流言」 妨害信用罪的構成要件須為「散布流言」(無稽之談)。檢察官認定,被告是依據其在業界24年的經驗,對於報導內容提出的**「主觀價值判斷」與「評價性言論」**。法律不應過度介入此類價值判斷,且被告在影片中甚至遮隱了告訴人的姓名,難認有毀損他人名譽的唯一目的。
5. 刑罰的謙抑性與最後手段性 檢察官指出,言論自由是民主社會的根基,應給予最大限度的維護。當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發生衝突時,基於**「刑罰最後手段性」**原則,應避免動輒以刑法制裁。雙方皆為自媒體經營者,若有爭議應透過言論市場機制(如:澄清、辯論)去蕪存菁,而非透過刑事訴訟過度侵害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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